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诱导微信转账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诱导微信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某公司高管的李某,后被以征信修复为由卷入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以能帮助办理征信修复为由,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声称需配合公检法调查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分三次向李某微信转账约3.5万元。直至6月发现被诈骗,才通过平台举报并报警,但因未能及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导致证据链存在断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交友服务,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部分聊天截图,公司方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员要求平台调取服务器日志配合电子数据固定,最终通过技术手段补全关键证据,确认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返还张某某全部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遇异常转账行为应及时阻断;公众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核实公检法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发现受骗后立即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