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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维修人员诈骗客户3.5万元被判赔偿

【标题】冒充维修人员诈骗客户3.5万元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因网购维修服务遭遇诈骗纠纷,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对方自称是维修工程师。以需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公司对公账户3.5万元。期间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并多次索要验证码。后发现该维修服务实际为线下街面诈骗,资金被快速转移,公司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维修服务骗取款项,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已提供服务并提交转账记录,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支付记录与聊天记录,发现公司客服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及验证码。调查发现资金转入后24小时内被转至个人账户,公司无法提供实际服务证据。对方拒绝提供维修人员身份信息及服务详情。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服务事实、诱导转账行为,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72条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人员通过社交软件诱导转账,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或提供验证码均为诈骗高危信号。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申请仲裁。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