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以婚恋名义骗取家政服务费遭追偿
【标题】大学生以婚恋名义骗取家政服务费遭追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婚恋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从事金融工作的李某某。李某某以需缴纳贷款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实为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分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返还款项,被申请人辩称该交易系个人行为且已将资金转付给第三方。双方就是否存在虚构事实、资金是否属于公司控制范围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申请人补充支付记录截图及平台聊天对话,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交易凭证。经核对第三方支付流水,发现资金实际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但公司称该账户系第三方合作方使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尽审核义务,对申请人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第三方支付应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