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诱导转账致3.5万元损失案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转账致3.5万元损失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微信消息,称需紧急处理旅游出行项目,要求通过某APP转账3.5万元。该APP界面与公司官方应用高度相似,诱导其点击链接下载。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该APP系虚假平台且已被下架,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告知义务,导致其被冒充领导的诈骗信息误导;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未核实转账对象身份,且APP非公司官方应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追踪分析,确认涉案账户与公司无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义务,对张某某因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公司返还1.0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安全培训制度,及时公示官方应用信息。个人应提高警惕,转账前务必通过多渠道核实身份。电子证据需注意保存完整性,建议同步截图、录屏并保留通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