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公职人员诈骗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公职人员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预约家政服务,因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平台预约家政服务,后收到自称某部门财务人员的电话,称需通过私人账户完成政府补贴申领手续。对方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服务费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通过网站截图伪造公共服务办理流程,诱导其脱离平台进行多级资金拆分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公司辩称已明确提示需通过官方渠道办理,且未参与资金流转。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平台责任范围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确认网站截图存在篡改痕迹,但平台协议中关于政府补贴的提示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证据链,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且对异常账户未采取有效风控措施。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1万元损失,剩余部分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识及联系方式
【分析启示】平台方需完善身份验证机制,用户应警惕脱离官方渠道的异常交易要求。电子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完整性,遭遇身份冒充时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