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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购合同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网购商品后,接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案件需转账至指定对公账户。随后对方冒充投资导师,以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项目诱导张某某多次转账,期间通过伪造网站截图制造虚假交易场景。诈骗团伙采用资金多级拆分方式转移资产,最终导致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导致被诈骗;公司辩称仅提供交易平台,未参与具体诈骗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应对诈骗分子利用其网站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网站截图及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认定平台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对用户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亦需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履行实名制管理义务

【分析启示】网购平台需完善身份核验机制,用户应警惕'公检法'等权威名义诈骗。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避免陷入资金多级拆分的追偿困境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