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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3.5万元未还款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3.5万元未还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教育培训项目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关注某教育培训账号时,被自称'投资老师'的用户诱导添加微信。对方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其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至指定虚拟平台,声称可获取高额返利。张某某按指示分三次微信转账合计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网址与公司官网不符,且客服无法提供有效资质证明,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核实平台真实性导致资金损失;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配合警方调查,否认需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平台合作文件及风控记录,但仅提交了模糊的业务协议。张某某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平台注册信息截图及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支持返还张某某2.8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8条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对合作平台进行实质性审查,员工需警惕'账户异常'等话术诱导。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