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赔偿转账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民警的陌生来电,对方以涉嫌洗钱为由要求其配合调查。在电话诱导下,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所谓'安全账户专员',被要求将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期间对方多次通过电信电话催促,并伪造监控视频等材料,最终导致张某某通过银行卡扫码付款后无法提现,造成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义务导致其受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张某某主动操作付款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短信截图、虚拟币转账凭证及伪造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虽提供客服培训记录,但无法说明为何未识别诈骗话术。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确认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建立有效反诈预警机制,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判令公司返还1.0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对平台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完善员工资金安全培训,平台需强化虚拟币交易监管。遭遇'安全账户'等话术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避免轻信短信指令。电子数据固定能力直接影响案件认定,建议及时保存通讯记录及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