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假公检法诈骗要求转款获赔
【标题】员工被假公检法诈骗要求转款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从事投资理财顾问工作,因公司涉嫌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部门主管以'资金监管'为由要求配合调查。对方通过公司内部微信工作群冒充公检法人员,称其涉嫌金融诈骗需立即转账至指定账户,同时要求提供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验证码。张某某出于对法律程序的担忧,于2024年某月15日通过微信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行为系公司单方面虚构的诈骗场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内部资金调配流程,且员工存在主动提供验证码的过错,拒绝返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公司通过伪造公文要求其转账。公司虽提出反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转账记录与聊天内容的时间线关联性,认定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的70%共计约2.45万元,并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员工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证据链虽不完整,但关键证据仍可支持部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