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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案

【标题】网购遭遇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购买保健品。交易完成后,其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陌生来电,称其涉嫌重大犯罪需转账至'安全账户'。对方谎称能返还部分款项以获取信任,后要求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在平台客服提醒可能存在诈骗风险后,仍持续与对方沟通超过72小时,最终因账户被冻结导致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有效防范冒充公检法诈骗,存在虚构事实;平台方则认为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且张某某未及时终止交易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平台风控记录。张某某出示了与诈骗分子的对话截屏及多次扫码操作凭证,平台方提供客服对话记录及平台安全公告。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风险提示的显著性及张某某的判断能力,认定平台未建立有效核查机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及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需自行承担剩余80%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5条:平台应建立诈骗风险预警机制

【分析启示】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