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教育培训场景中涉及租房服务项目被卷入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为好友,对方以'贷款专员'身份诱导其参与租房垫付返佣项目。张某某按要求向公司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公司账号被封停,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公司称其仅提供平台,实际操作由第三方完成,且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服务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封禁通知,确认公司业务员使用伪造资质进行招揽。公司虽提交了格式化合同,但无法说明第三方合作细节,且未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过错赔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48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可撤销,且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身份招揽,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真实性,保留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