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3.5万元遭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3.5万元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因个体经营资金周转需求遭遇网络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工作。次日收到自称公司投资总监的陌生微信联系,对方掌握其个人信息并精准提及工作内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谎称需支付保证金,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转账后对方即切断联系,张某某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并调取了贷款审批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核实身份义务导致被骗,要求全额追偿;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配合警方调查,认为电子证据存在篡改可能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确认网站截图经司法鉴定具备真实性。公司承认招聘平台注册信息未实名认证,但主张资金流向与企业无关。仲裁员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时间线,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身份核验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招聘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精准诈骗'话术。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原始载体,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用人单位需完善招聘平台实名认证制度,防范信息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