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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婚恋对象诱导扫码付款遭诈骗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诱导扫码付款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婚恋对象诈骗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损失,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电子证据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链接添加自称某公司高管的婚恋对象,对方以退款理赔为由诱导其线下见面。见面后以企业主身份虚构项目,要求通过扫码付款方式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发现对方身份造假遂报警,警方通过紧急止付冻结部分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诈骗,称交易系自愿且已提供合法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及电子支付凭证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话记录,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确认短信链接与嫌疑人身份信息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核实义务,对张某某主张的诈骗行为部分认可,裁决返还80%转账金额共计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对象诈骗多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实施,需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企业应建立客户身份核验机制,个人遇此类骗局应及时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