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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银行骗培训费被追缴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银行骗培训费被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场景中遭遇诈骗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称需通过支付宝转账完成贷款审批通过流程。对方以金融机构人员名义致电,要求下载伪造的APP进行操作,承诺可提升贷款额度。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指示将3.5万元培训费用转入指定收款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且APP为虚假平台,遂向仲裁机构申请追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培训费并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参与贷款审批流程,且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通话录音、支付凭证及平台异常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通知文件。经审查,仲裁机构确认公司存在虚构金融机构身份、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的行为,但未发现直接诈骗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培训费用2.8万元,对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关于虚假交易的规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教育培训流程,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诈骗话术。劳动者需核实交易主体身份,保留完整证据链。对于脱离平台的异常转账,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通信记录。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