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中奖诈骗要求入金被驳回
【标题】网购用户中奖诈骗要求入金被驳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网购用户,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商品后,收到自称公安部门的短信,称其参与了中奖活动需通过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并支付3000元入金费。诈骗分子以公检法人员身份要求其开通信用卡支付功能,通过伪造合同协议诱导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期间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及精准信息筛选技术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行为导致财产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交易过程未发现异常,且未收到任何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完整交易记录,其提交了短信截图、屏幕共享操作录屏及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公司虽提供平台监控日志,但无法说明诈骗分子身份。经质证,仲裁委确认诈骗分子使用虚假身份及精准信息实施网络借贷场景诈骗,公司未尽到平台监管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诈骗行为存在监管失职,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退还张某某转账金额的70%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48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
【分析启示】平台方需完善实名认证及风险预警机制,用户应警惕'中奖'等话术诱导,遭遇公检法人员身份诈骗时应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因屏幕共享等操作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