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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冒充贷款专员短信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员工遭冒充贷款专员短信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需对员工因虚假平台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系统收到陌生短信链接,显示为'公共服务贷款办理'。次日,自称贷款专员的电话联系张某某,称需通过屏幕共享验证资质。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至所谓'贷款平台'账户,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网站,资金被快速转移。公司称该链接非企业官方渠道,但未对员工进行反诈培训。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监管责任,认为内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公司则称该诈骗行为属个人操作,且已配合警方冻结涉案账户,但未能提供员工操作流程的完整证据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及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网络安全政策文件。经电子数据鉴定,确认诈骗平台与公司无直接关联,但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履行反诈告知义务存在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遭受的诈骗损失负有次要责任,裁决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要求公司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及部分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1条用人单位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信息安全机制,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第三方链接。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维权时注意区分个人行为与企业责任边界。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