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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借贷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李某以提供贷款审批通道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投资APP。在线下见面过程中,李某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伪造贷款审批通过的假象。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多次联系客服均被推诿。因错过公安机关规定的紧急止付时限,导致资金被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及某科技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作为抗辩。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追踪分析,确认资金经多层转手后被转移至境外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4条对虚假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建议市民核实投资渠道真实性,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网络借贷需签订书面协议,保留通话记录和转账凭证。注意公安机关规定的止付时限,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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