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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投资导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导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系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电信网络遭遇虚假投资诈骗,造成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投资机构的来电,对方以'内部中奖'为由诱导其下载'某投资宝'虚假APP。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诈骗分子获取张某某信用卡信息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其转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的情况下,按指示通过信用卡支付完成转账,后发现APP系伪造且无法提现,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告知义务,诈骗行为与转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请人辩称平台交易应由用户自行负责,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APP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报案回执。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认定其存在诱导用户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条民事责任条款,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平台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