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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导脱离平台诈骗损失难追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脱离平台诈骗损失难追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征信修复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商品时收到短信链接,点击后被冒充财务人员的客服以'征信异常需紧急处理'为由诱导。对方谎称需通过信用卡支付高额费用,并要求其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张某某未及时核实身份,导致错过平台提供的紧急止付窗口,最终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及诱导脱离平台交易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实际交易系第三方独立操作,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及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公司则提供平台交易日志及客服培训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诈骗手段与公司责任关联性,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话术及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认定其未尽到平台监管义务,但张某某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平台责任条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遇紧急止付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平台方应完善风险提示机制,用户需留存完整通话记录及交易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维权结果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