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元被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元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公司涉嫌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员工钱财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接到自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信用卡存在异常需配合调查。对方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缴纳'保证金',张某某遂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该号码为虚拟号码,资金被转入第三方账户并迅速转走,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行为,要求返还损失;公司辩称该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的支付记录、通话详单及电商平台订单信息,确认诈骗资金流向。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认定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完整,符合诈骗行为特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期返还张某某支付的3.5万元款项,并处以同等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建立员工通讯监控机制,发现冒充公检法等高危诈骗情形应立即报警。劳动者遭遇此类诈骗应及时保存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通过劳动仲裁与刑事报案双轨维权。对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的新型诈骗,司法机关将依法追责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