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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户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案由涉及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以'公共服务办理退款'为由,要求其通过屏幕共享功能操作账户。在电话指导下,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费用,期间被要求提供短信验证码并脱离官方平台进行交易,后发现账户资金被盗用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骗支付费用应获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自愿行为,且未直接参与诈骗,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支付凭证及屏幕共享操作记录,但未提供对方身份核实材料。公司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提出异议,申请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鉴定,仲裁委依据《电子签名法》认定证据效力并组织双方质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确因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导致损失,但因其未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酌情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公私账户资金往来需严格核实对方身份,建议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业务真实性。遭遇电信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