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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遇冒充银行屏幕共享诈骗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遇冒充银行屏幕共享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借贷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可办理贷款并承诺低息。在要求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屏幕共享权限后,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次日发现资金被快速转走,核实后发现对方实为电信诈骗团伙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称系双方自愿借贷关系,且已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支付记录及QQ聊天记录,确认存在诱导共享屏幕行为。被申请人未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收款方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对方资质,切勿轻信陌生QQ号诱导共享屏幕。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支付凭证,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