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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线上课程培训。某日收到自称公安民警的陌生来电,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需配合调查。对方伪造警号及案件编号,要求张某某将培训费转入'安全账户'。张某某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但因超过48小时止付时限,资金已被转移。公司员工李某承认曾冒充客服人员协助伪造身份信息,但辩称该行为属于个人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行为导致损失,公司认为转账系员工自主操作且未签订合同。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培训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及虚假警情截图。公司对转账用途提出异议,申请笔迹鉴定。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客服培训资料存在伪造痕迹,最终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公司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但张某某未尽合理审查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第38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客户身份核验机制,员工需提高反诈意识。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凭证,超过止付时限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风险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