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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诱饵,引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投资平台。在屏幕共享操作过程中,李某伪造财务人员身份,声称征信可修复并承诺高额回报。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虚拟币通道,后被要求立即脱离平台交易,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平台虚假且存在诱导转账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平台系第三方运营,李某并非公司员工,且张某某未签订任何协议,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记录、屏幕共享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结合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结论及平台技术特征,认定存在虚构医疗养老项目的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确认张某某因平台诈骗遭受的财产损失,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酌情扣除部分举证责任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民事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医疗养老为幌子的虚拟币诈骗,保存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需加强平台监管,员工遇异常交易应立即终止并报案。仲裁委强调平台运营主体责任与用户防范义务的合理分配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