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被骗未签合同维权难
【标题】微信转账被骗未签合同维权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家政服务人员,因遭遇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期间,通过微信添加自称贷款专员的李某为好友。李某谎称能协助办理贷款,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系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签订合同协议,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其维权困难,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公司则认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且转账行为与公司无关,拒绝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报案回执,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员通过调取微信账号注册信息、比对聊天记录时间戳等方式进行综合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分析启示】个体经营者应强化合同意识,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需注意完整性;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防范高危人群遭遇诈骗,发现异常交易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