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虚拟币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入职第三日,部门主管李某某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由,要求其通过电话联系客户办理'虚拟币投资'业务。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按指示下载'智盈金融'APP并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平台无法登录,且收款账户实为公司财务王某某个人账户。张某某向公司投诉后,公司以'业务款'为由拒绝退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投资理财场景构成诈骗;公司辩称该APP系合作平台,转账行为属员工自主操作。双方对转账性质及平台真实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APP注册信息截图,证明公司员工李某某冒充业务负责人诱导其操作。公司仅提供员工绩效考核表,未能说明合作平台资质。仲裁员结合银行流水与平台封停记录,认定存在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3.5万元转账款项,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第157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以'投资理财'名义进行的虚拟币诈骗,核实平台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业务操作负有监督责任,非法收款账户使用可能构成职务侵占。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收集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