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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团伙诱导扫码转账被追责

【标题】电信诈骗团伙诱导扫码转账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电信诈骗资金损失追偿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租房时,被自称房屋中介的电信诈骗团伙以'先返小利'为诱饵诱导缴纳约3.5万元定金。对方通过伪造的租房合同和虚假的房东信息,要求其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张某某在支付后发现系诈骗,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到防范电信诈骗的提示义务,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公司辩称已通过平台协议约定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且无法证明其与诈骗团伙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诈骗分子的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平台交易截图,公司提供了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平台免责条款。经核查,诈骗分子使用的联系电话与公司登记信息存在关联,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参与诈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判决公司赔偿因未及时预警导致的损失2.8万元,其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平台应履行必要审核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履职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培训,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劳动者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证据,发现异常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报案而非直接转账,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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