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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微信诈骗案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微信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人员以网络借贷为由误导,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遇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某。对方以可办理高额贷款为诱饵,要求张某某支付3000元保证金并通过微信转账完成。后李某某以需'补缴费用'为由多次索要共计约3.5万元,期间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资质。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立即联系警方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虚构公司贷款业务流程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李某某为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协议,公司未授权其开展相关业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记录,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表证明李某某非正式员工。经审查李某某使用公司名义但未出示工作证,且业务流程与公司规定严重不符,仲裁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用人单位需规范员工授权范围,对冒用名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维权时需注意紧急止付时效,保留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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