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维权成功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网络诈骗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在共享过程中,诈骗分子伪造平台页面诱导张某某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款项被转入线下实体公司账户。随后张某某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网站截图等证据,确认系被冒充客服的诈骗团伙实施犯罪。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资金损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公司辩称已尽到告知义务,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实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应对员工遭遇的电信诈骗承担责任及损失赔偿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屏幕共享过程截图及虚假平台网页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骗人资金返还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存在未有效识别异常客服行为的管理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追赃返还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客服身份验证机制,员工遭遇资金损失时应及时保存微信对话、转账记录等证据,通过报警立案与劳动仲裁双重途径维权。对于冒充企业名义的诈骗行为,需注意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风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资金冻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