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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假金融机构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假金融机构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老人;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活服务及维修业务。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指控该公司通过虚构医疗养老项目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浏览医疗养老服务信息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以'金融机构合作方'身份添加好友。对方谎称可协助办理跨境医疗资金托管业务,通过伪造短信截图和二维码收款方式,诱导张某某向其账户转账约3.5万元。资金到账后,李某某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进一步转账,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虚构跨境资金托管项目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且已提供维修服务,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现场演示二维码收款记录与平台数据一致性,确认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虚构医疗养老项目及资金快速转移等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全部被骗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建议老年人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对要求跨境转账的陌生电话保持警惕。维权时应同步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证据真实性。企业不得利用'金融机构合作'等虚假身份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