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遇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遇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招聘诈骗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自称贷款专员以可办理高额度贷款为饵获取信任。在电话沟通中,对方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并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展示手机界面。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约3.5万元资金被转入虚拟币通道并转出,事后发现该公司并未实际提供贷款服务,且无法联系到对方所谓工作人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招聘信息,未参与资金流转,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主动转账,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APP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招聘平台截图。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与所谓贷款专员的关联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未对异常操作提出异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招聘信息发布方的审核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审核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贷款'等敏感业务的异常要求,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真实性。平台需完善信息审核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及时拦截。涉及资金流转时应优先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操作,避免使用虚拟币等非透明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