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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租客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因涉案金额约3.5万元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租住房屋。对方冒充公司财务人员,以'贷款审批需现金验证'为由,通过电信电话场景要求其向指定账户转账。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非公司账户转款3.5万元,后发现系电信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转账系张某某主动操作,且未要求提供验证码,否认与诈骗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但主张张某某存在未核实收款账户的过错。仲裁员结合电信诈骗案件特征及证据链完整性进行综合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员工身份的核实义务,且涉案账户系公司注册资金账户,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公众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保留通讯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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