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员工被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家政员工被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员工,被申请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系因婚恋诈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对公账户转账及电商平台交易。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应聘家政服务岗位,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入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婚恋对象身份与张某某建立联系,谎称可提供高收益项目投资机会。张某某信以为真,于2024年6月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用于所谓'低风险理财'。7月发现被骗后尝试在电商平台申请售后,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要求公司全额返还转账款项;被申请人辩称该转账系双方自愿的商业合作,否认存在诈骗行为,要求驳回申请。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及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电商平台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经核查,李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使用虚构身份信息,且公司未对高收益理财项目进行风险提示。仲裁委通过比对支付记录与平台数据,确认转账行为与诈骗活动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身份、诱导转账的过错行为,参照《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75条,判令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劳动者在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中需警惕高收益诱惑,发现异常应立即通过平台投诉并保留证据。企业主不得利用婚恋关系进行金融诈骗,劳动者应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脱离平台进行大额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