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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冒充客服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客服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电信诈骗导致投资款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在线教育平台购买课程,支付约3.5万元费用。后接到来电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退款,对方自称客服并要求提供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通过手机银行向指定账户转账,期间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施压。转账后平台突然无法登录,张某某发现被骗立即报警,但因错过止付窗口未能冻结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公司抗辩称交易系用户自主操作,且未发现账户异常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APP操作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提出平台无异常交易记录。仲裁员调查发现客服电话与公司官方号码存在相似之处,但无法确认直接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到平台监管义务问题,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未完全支持张某某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平台核查义务

【分析启示】平台应强化账号异常监控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核实身份信息。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联系公安机关,避免因操作延误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