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网购家电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维修服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公司进行家电维修,对方声称需要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张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系虚假平台,且微信账号已被封停,无法联系对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要求转账,且已通过'安全账户'完成服务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封停通知,公司仅提供格式化客服回复。经审查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异常,且无实际维修服务证据,仲裁庭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身份及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微信平台封号期间的孳息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警惕微信私聊中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的诈骗话术,网购维修服务应优先选择官方渠道。发现虚假平台应及时向网信部门举报,保留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