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被微信冒充贷款专员骗钱
【标题】待业者被微信冒充贷款专员骗钱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原某科技有限公司待业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某。对方以可办理无抵押贷款为由,要求其缴纳3000元保证金,并承诺3日内返还。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仅收到5000元本金返还。此后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失联。张某某报警后,警方认定该账户为虚拟身份,无法追溯真实主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贷款专员骗取钱财,要求追缴剩余2.9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与诈骗有关,称账户系第三方使用且未收到全部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通话录音,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仅收到3.5万元中2.8万元。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参与诈骗,仲裁庭要求补充证据,最终以现有材料作出认定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案账户并返还已收取的2.8万元,对剩余7000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切勿向陌生账户转账。发现被骗后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可通过仲裁途径主张合理诉求。企业需加强账户监管,防范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