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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扫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企业;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及资金追索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借贷APP进行操作时,被自称银行客服的QQ号添加好友。对方以'贷款逾期需支付违约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并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APP因涉嫌违规被下架,张某某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但未及时留存完整支付记录。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尽平台监管责任导致诈骗发生;被申请人称无法核实用户与第三方的交易真实性,且已按约定提供服务。双方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及平台责任边界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举证,申请人提交了QQ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凭证及APP后台操作日志。被申请人虽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通过资金流向追踪技术确认交易异常,认定平台存在审核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70%责任,退回约2.45万元;申请人因未及时核验对方身份,需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老年用户需提高对'验证码'等敏感信息的保护意识。电子证据保存应注重时间戳连续性,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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