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被卷入诈骗案件,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为好友后,被对方谎称是公安人员,以需缴纳网络借贷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至虚拟币钱包。李某伪造公检法文书,声称需将资金转入特定虚拟币通道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张某某信以为真,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被骗,向公司主张追缴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其诈骗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则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任何服务协议,否认与案件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虚拟币交易记录,证明李某以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虽辩称李某无授权,但无法说明该员工权限范围,亦未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仲裁员结合社交平台账号关联信息及转账流程,认定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30日内返还张某某非法转账款项,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权限管理,警惕虚拟币交易风险。遭遇身份冒充诈骗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报警与民事维权双线追责,注意仲裁时效与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