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被判赔偿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企业)因涉嫌诈骗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以招聘为名要求其缴纳培训保证金。在未核实公司注册信息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并非公司官方账户,且对方在沟通中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查看转账流程,最终确认遭遇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招聘网站截图。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实际入职或账户授权证据,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2万元,其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招聘方资质及账户信息,警惕要求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账户管理漏洞引发纠纷。电子数据固定是维权关键证据,建议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功能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