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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遇网络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遇网络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平台求职,因遭遇网络诈骗导致经济损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家政服务APP上看到招聘信息,通过平台与自称是公司主管的李某取得联系。对方以需缴纳培训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要求其点击不明链接填写个人信息。付款后APP突然下架,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通过平台留存的聊天记录和支付凭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称李某线下接触时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冒用公司名义的诈骗行为负责,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渠道,无法核实第三方人员身份,且未发现员工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应由李某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APP截图、信用卡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通过平台接触诈骗人员并支付款项。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平台运营期间的监管证据。仲裁员要求双方就平台责任边界展开质证,最终依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对平台用户信息泄露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追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平台实名认证与资金监管,用户需警惕招聘场景中的异常支付要求。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对于平台责任需结合信息管理义务程度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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