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求职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求职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因企业主李某假扮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岗位。入职第三日,其收到自称'公安局李警官'的QQ消息,称其银行卡存在异常交易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张某某通过QQ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将款项转账至'安全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按指示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账户异常且无法联系企业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李某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员工自愿转账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公司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经核实,仲裁委确认聊天记录中'李警官'头像与警方备案信息不符,且转账账户确属非公司账户。庭审中企业主李某未出庭应诉,仲裁委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信电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返还全部被骗款项,并对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执法机关信息,谨慎对待'账户异常'等话术。企业主若存在伪造公检法身份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劳动者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立案回执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