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自然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涉事企业)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医疗养老项目负责人'的李某某为好友。对方以'公检法联合办案'名义,谎称其投资账户存在异常需配合调查,诱导张某某下载伪造的APP并扫描二维码转账。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渠道向非本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信息虚假且资金被快速转移,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即提供支付通道;公司辩称仅提供技术平台,实际操作由第三方实施,且张某某未签订任何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APP操作证据。公司提供财务人员王某操作日志,但无法说明平台审核流程;张某某出示转账凭证及对方伪造的'执法单位'文件,证明被诱导操作全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对虚假账户未作核实,依法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令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的70%。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及《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平台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第三方账户审核机制,个人应警惕'公检法'名义的高收益投资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