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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老师诱导扫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老师诱导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女,32岁)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中奖领奖'为诱饵,诱导其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并进行屏幕共享。通过伪造合同协议,李某以'对公账户转账更安全'为由,要求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在转账后,李某先返还5000元小额资金获取信任,随后以'项目升级需追加投资'为由继续骗取剩余款项。张某某后发现李某实际系冒充投资老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司追缴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公司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转需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交易关系,且其账户系正常业务往来,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及返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合同协议,但未能完整证明李某与公司存在关联。公司提交了账户流水证明资金用途,但未提供与张某某的业务往来证据。仲裁委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结论,认定李某存在虚构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断裂,难以完全确认公司直接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核实账户资金流向后,协助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并启动追缴程序,但对张某某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予全额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非法冒充身份实施诈骗的规制;《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安全培训,警惕社交平台可疑投资邀约。遭遇'中奖领奖'类诈骗需立即中断资金往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通过屏幕共享获取账户信息的行为,应严格审查交易合法性。建议金融机构建立异常账户监控机制,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