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遭仲裁
【标题】员工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遭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场景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位,面试官李某(公司员工)称需缴纳贷款保证金方可入职。张某某在李某指导下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已被封停,且公司未录用其。李某以招聘人员身份实施精准信息诈骗,伪造贷款审批通过通知诱导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虚构招聘流程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平台账号已注销无法核实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名义注册账号;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单。仲裁员询问李某是否仍在职,公司称已辞退但未提供辞退证明。经质证,李某承认曾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员工李某行为构成欺诈,但因转账凭证未明确标注公司公章,仅支持返还2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以贷款为由要求转账;企业需规范员工行为,避免因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防范虚假账号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