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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员工遭遇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涉及网络借贷场景中的虚拟币通道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部门工作人员的微信好友,对方以办理生活服务缴费为由,要求其将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张某某在对方伪造的执法文书压力下,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经核实发现对方身份造假,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员工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公司则辩称该行为属于个人违法活动,与公司无关且未提供相关员工身份证明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通讯记录及内部监管证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行为与公司无关。员工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显示,诈骗分子使用公司员工名义要求转账并提及虚拟币通道办理业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公司未履行员工行为监管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企业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管理,警惕虚拟币诈骗新套路。个人遭遇诈骗需第一时间保留转账凭证,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社交平台核实身份时应要求提供官方渠道验证信息。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