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员工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被申请人公司为从事在线教育培训的科技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遭遇虚假投资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社交平台添加了一位自称'投资导师'的微信好友。对方以'内部培训'为由发送短信链接,诱导其下载虚假投资APP。在所谓'安全账户'操作过程中,骗子通过屏幕共享获取张某某账户信息,并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先后三次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为诈骗账户,资金已被转走。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告知义务,导致其在培训期间遭遇诈骗;被申请人辩称员工主动添加陌生微信且未核实身份,公司已尽到培训管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了与骗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被申请人提供员工培训协议及平台监管记录。经视频连线质证,仲裁员确认骗子使用公司社交平台账号实施诈骗,但无法证明公司存在直接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公司存在平台账号管理疏漏,但员工未按流程核实对方身份亦存在过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认定公司管理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网络安全培训,建立第三方账号审核机制;个人需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转账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避免点击陌生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