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3.5万元败诉
【标题】学生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3.5万元败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虚构贷款平台。本案因张某某通过微信遭遇诈骗引发争议,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朋友圈广告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微信,对方谎称是银行贷款审批人员,以'旅游保证金'名义诱导其在虚假平台申请贷款。平台通过伪造审批流程骗取张某某信任,谎称需支付3.5万元现金完成贷款手续。张某某按要求将款项交付至指定账户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境外。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机构身份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未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不存在诱导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电子数据。张某某提供完整通讯记录证明对方使用伪造证件及诱导话术,公司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无法说明平台运营主体。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时间线及平台资质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使用虚假资质吸引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但张某某未核实平台资质及贷款真实性,双方责任需分摊。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关于虚假身份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贷款需严格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快速放款'话术。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办理金融业务,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转账并报警。平台方应加强实名认证,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