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诈骗致学生损失近3.5万元
【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致学生损失近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涉案APP诱导参与电信诈骗活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账户支付约3.5万元,现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并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PP上浏览贷款信息时,接到自称公安机关的来电。对方以涉嫌洗钱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引导其通过微信向'安全账户'转账。在持续3小时的诱导谈话后,张某某分5笔转账共计3.48万元。事后发现系电信诈骗,向公司要求退款遭拒,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履行APP内容审核义务,导致诈骗信息传播;被申请人辩称已按要求下架涉诈APP,且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存在过错。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对用户遭遇诈骗负有责任及违法所得追缴可行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诈骗短信截图及APP界面截图;被申请人提供APP下架时间证明及用户协议。经核查,涉案APP确于2024年4月被平台下架,但存在历史用户数据未清除问题。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退还2万元违法所得,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公司被责令完善APP内容监控机制,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风险防控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所得应予追缴。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络平台需强化内容审核义务,用户应提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的识别能力。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个人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操作不当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