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诱导充值虚拟币被仲裁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充值虚拟币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投资产生纠纷,案由为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购物时接到自称公司领导的电话,对方称可协助修复征信并承诺高额返利。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信用卡向对方提供的虚拟币钱包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身份诱导转账行为;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资金流向虚拟币通道属用户自主操作,不承担返还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电商平台交易记录及通话监控视频,确认张某某遭遇冒充熟人诈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亦未证明交易存在真实商业背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身份核验及风险告知义务,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分析启示】警惕熟人诈骗新手段,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企业应完善客户身份验证流程,用户转账前务必确认资金流向合法性,保留电子数据作为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