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索要验证码遭拒被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索要验证码遭拒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链接被引导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企业主李某谎称可提供贷款培训服务,以缴纳课程费用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冻结,遂报警并申请仲裁。李某实际为个人,该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李某为独立第三方,且已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支付凭证及账户冻结证明,公司仅提供网站备案信息。经质证,公司未能证明李某与企业存在关联,也未举证实际提供培训服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的过错,裁决退还部分培训费用2.8万元并赔偿维权支出5000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与工作相关的重要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关于诈骗行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对合作方资质严格审查,员工遇要求验证码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核实。本案显示,即使证据链不完整,用人单位未尽审核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